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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真实性检验鉴定探究
2024-04-01

一、电子签名内涵及形成原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实现方法包括基于密码技术的身份验证方法,如数字签名;也包括基于生物特征的个体身份识别方法,如笔迹、指纹和虹膜等。手写电子签名笔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通过笔迹进行身份识别,签署行为表明签名人认可该电子文件,属于电子签名的范畴。通俗来说,电子签名本质是数据,是一种电子代码。我们看到的电子签字、电子印章其实是电子签名技术表象化的显示形式,其背后所隐含的数据才是其元身。

在司法鉴定领域,对电子签名的笔迹特征与签名人的手写笔迹特征进行鉴定,依然属于笔迹鉴定的范畴。如一方对一般举证存在异议时则可进一步鉴真,其主要手段有 CA 认证、公证、 司法鉴定三种途径。


二、电子签名系统有法律保障吗?

随着电子化办公的普及,一些合同签署往往需使用更加便捷的方式,电子签名的应用开始日益普遍,那么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保障呢?

首先,电子签名系统是指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能一定程度反映个人身份信息,并借助图像处理技术,把远程电子签名信息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相同或相似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签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的系统。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系统必须具备电子签名安全性管理,保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益,从各方面保障电子签名系统的安全管控。

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其中更是包含了电子签章等签署合同的方式。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在实务中使用电子签章进行合同签署时,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无需担心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三、国家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专有性,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可控性,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改动可发现性,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电子签名如何鉴定?

电子签名并不是简单的将签名图像电子化,而是使用了电子签名技术、数字技术和加密手段,保证签名主体可识别及签名内容未被篡改过。电子签名鉴定通过结合电子鉴定技术与文痕特征检验技术是可以鉴定的。

一方面,电子签名的鉴定属于数据电文鉴定,数据电文的鉴定主要是对电子签名数据和数据电文生成、传输、存储系统的鉴定。对一份数据电文首先要审查其真实性: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电子签名的鉴定可借助笔迹、印文、指纹等特征检验手段,对其进行稳定特征分析,达到鉴别真伪、识别身份的目的,能为电子签名鉴定提供更有力的佐证。


电子签名鉴定前端需要提供的样本:

a手写电子签名笔迹自然样本;
b手写电子签名笔迹实验样本;
c纸质载体自然样本;
d纸质载体实验样本。


电子签名鉴定服务端鉴定内容:

a电子数据签名系统的功能鉴定;
b电子数据签名系统签名日志检验;
c电子数据签名系统数据库的相关记录检验;
d电子数据签名系统权限管控检验。

电子签名鉴定的底层架构依赖非对称加密、CA证书、溯源产品(时间戳)、电子数据封装机制(电子原件)、哈希校验,可结合区块链技术、存证技术加持,通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技术手段进行保障,这是安证合规集团未来关于电子签名特色产品研发的探索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