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知识产权鉴定;
(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三)文书鉴定;
(四)痕迹鉴定;
(五)声像资料鉴定;
(六)亲子鉴定;
(七)法医临床鉴定;
(八)法医物证学鉴定;
(九)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十)法医毒理学鉴定;
(十一)微量物证学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的评估事项和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予以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