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一款新型的社交通讯软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一个集聊天、语音、视频、游戏、支付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这些信息已经在诉讼活动中作为一种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之一,并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类案件纠纷的裁判文书中。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微信聊天记录主具体形式主要有哪些?
1、文字聊天记录:使用文字进行交流的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
2、图片聊天记录: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3、语音聊天记录: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聊天记录: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转账支付记录: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的转账和红包记录、日常消费的支付记录,以及直接在“提现”中直接转账给他人的转款记录。
6、时间记录:指的是微信记录中时间相关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聊天开始的时间、聊天结束的时间等。
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何认定?
1、微信记录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认定,如当事人的自认、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此外,微信记录的取得方式也会对其真实性产生影响,如从网络中截取的微信记录、非当事人授权取得的微信记录等,其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2、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微信记录需要具备完整性和准确性两个特点,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完整性指的是微信记录的内容应该包括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应该出现缺失、遗漏或者前后矛盾的情况。准确性指的是微信记录中的信息应该准确无误,不应该存在错误、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况。
3、微信记录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微信记录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时,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得到保证,但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以提高其证明力。例如,当事人的自认、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当事人的微信转账记录、红包记录等可以与当事人的自认相互印证,从而证明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4、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如不得利用他人隐私进行造假、不得非法获取微信记录等。
总之,在认定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避免出现非法获取、泄露或者篡改微信记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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