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76号),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201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同步废止。
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监管实现了从“互联网安全”向“网络空间安全”的全面拓展。新规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构建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监督检查体系。对于广大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新规要求、提前做好合规准备,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从监管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协同机制、结果运用等维度,对176号令进行系统解读,并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应对建议。
与原151号令相比,新176号令在多个维度实现了重大突破: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网络空间安全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这一定义打破了传统监管的边界,将三类安全问题纳入统一框架:
•网络安全: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传统安全问题
•数据安全: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算法安全、内容安全管理
这种“三位一体”的监管思路,反映了当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也为企业构建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方向。
根据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八类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的企业。这类主体是网络空间的基础设施提供者,承担着保障网络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
主要指网吧、公共Wi-Fi运营者等为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这类场所用户流动性大、安全风险高,是监管的重点领域。
涵盖各类网站、APP、小程序的运营方,以及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涉及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运营者,其安全保障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包括软件开发、硬件制造、云服务等各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
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无论规模大小,只要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属于被检查对象。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预留了监管空间。
⚠ 重点关注对象:曾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或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被行政处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应当重点开展监督检查。这意味着“有前科”的企业将面临更高频次的检查。并且第六条明确将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建设者、维护者纳入被检查对象范围。这意味着企业的技术服务商、运维团队、系统集成商等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也可能直接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明确了公安机关重点检查的十一项内容,涵盖了从基础合规到高级防护的全方位要求:

这三项是最基础的合规要求,也是大多数企业容易忽视的环节。特别是日志留存,不仅要求留存,还要求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要确保日志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等保义务:是否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自查等安全保护义务
•关基保护:是否依法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
这两项义务是网络安全防护的核心要求。等保三级以上系统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关基运营者还需满足更严格的保护要求。
•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是否针对网络安全漏洞、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技术防护不是“有了就行”,而是要“有效运行”。公安机关会查看安全设备的运行日志、告警记录、处置情况等,验证防护措施的实际效果。
•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防范措施
•是否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随着生成式AI、推荐算法的广泛应用,算法安全已成为监管重点。企业需要建立算法备案、算法评估、算法审计等机制,确保算法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可解释性。
•是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含PIA、合规审计、出境管理等)
这是新规新增的重点检查内容。企业需要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机制、数据出境合规路径等。
•是否依法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这项义务要求企业在接到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协助。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对接机制和响应流程。
新规确立了“线上巡查+远程检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多元化检查方式,既提高了监管效率,又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适用场景:日常性风险发现
检查手段:
•网络信息巡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网络空间中的异常行为和安全风险
•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测试企业对违法不良信息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需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
•漏洞扫描:对企业对外暴露的系统和服务进行漏洞扫描
特点:不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业务运行和网络空间安全,是一种“无感”的检查方式。
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检查手段:
•漏洞探测:深入探测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
•渗透性测试:模拟黑客攻击,检验系统的抗攻击能力
前置条件:
•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
•不得干扰、破坏被检查对象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报同级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条件:
•仅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进行
•对基础电信网络开展需依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远程检测是一种“有侵入性”的检查方式,因此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和限制条件,确保不会对企业的正常业务造成影响。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被检查对象运营机构所在地)
人员要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可采取的措施:
•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问询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对监督检查事项说明情况
•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查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开展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技术检测
现场检查是最传统的检查方式,也是最直接的检查方式。企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状况,相关文档齐全完整。
新规建立了差异化的检查频次机制,既保证监管力度,又避免过度打扰企业:

这一规定体现了“精准监管”的理念,对高风险对象保持高频次检查,对低风险对象适当放宽,同时通过检查结果复用机制,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负担。
以下情形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
•为调查处置网络空间安全案事件开展的监督检查
•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等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在国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公安机关会对相关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制定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安全漏洞隐患
•是否制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是否依法采取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是否依法报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新规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合检查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跨部门协调要求:
•对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开展日常性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联合开展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将现场检查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审批要求:
•公安部部署开展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应当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涉及数据安全的,应当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开展
•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等工作的,应当在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开展
这一机制确保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同,避免了“今天公安查、明天网信查、后天工信查”的多头执法现象。
本年度其他主管部门已经开展的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复用相关检查结果,不再重复开展现场检查。
这一规定直接减轻了企业的迎检负担。如果企业今年已经接受了网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适用于“日常性现场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案事件调查。
公安机关在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监督检查确因工作需要委托的,应当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受委托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专门人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开展监督检查,不得独立行动
•与被检查对象签订承诺书,承诺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对参与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并进行全流程的安全管理
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非法侵入被检查对象网络
•干扰网络正常功能
•窃取网络数据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规范了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的行为,防止借检查之名行非法之实,保护了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根据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梯度化的处置措施:
一般风险隐患:
•督促指导被检查对象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风险隐患,按照下列程序予以提示或者通告: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公安提示函,督促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放公安提示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不指向具体被检查对象的公安通告,提示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社会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这种梯度化的处置方式,既给了企业整改的机会,又通过提示函、通告等形式形成了社会监督压力。
被检查对象存在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等情况的,公安机关依据职责按照以下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违反176号令本身不会直接产生处罚,而是触发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处罚条款。企业需要全面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通报情形:
•发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
•发现重要行业或者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按照规定发布公安提示或者通告
这一规定建立了重大风险的快速通报机制,确保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传递给相关监管部门和政府决策层。

被约谈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约谈是一种行政指导措施,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被约谈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整改,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
面对即将施行的新规,企业应当立即行动起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规准备:
第一步:对照十一条检查内容逐项自查
企业应当对照第七条规定的十一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我评估:
✅ 联网备案手续是否完备,用户基本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 日志留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不少于6个月)
✅ 等保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自查是否完成
✅ 关基保护义务是否履行(如适用)
✅ 技术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并有效运行
✅ 漏洞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并整改
✅ 内容审核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识别和处置违法不良信息
✅ 算法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含PIA、合规审计、出境管理等)
✅ 协助执法的技术支持能力是否具备,是否有专门的对接机制
第二步:梳理自身属于哪类被检查对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
•网络运营者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如适用)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
•数据处理者
•个人信息处理者
明确自身定位后,有针对性地做好合规准备。
建立健全三项核心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涵盖网络架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方面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涵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销毁等方面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算法安全管理、内容审核等方面
完善日志留存机制:
•确保用户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确保上网日志信息留存不少于6个月
•建立日志备份和防篡改机制
建立漏洞管理机制:
•定期开展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建议每季度至少一次)
•建立漏洞修复流程和时限要求(高危漏洞24小时内修复,中危漏洞7天内修复)
•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
防护能力建设:
•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Web应用防火墙等安全设备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
•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实行最小权限原则
算法安全措施:
•建立算法推荐管理制度,明确算法的设计、开发、测试、上线、运维全流程管理要求
•为用户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便捷选项
•建立算法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算法的公平性、透明性、可解释性进行评估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开展数据分类分级,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
•实施数据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措施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机制,对高风险处理活动开展PIA
•完善数据出境合规路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评估、标准合同或保护认证
制定应急预案: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处置措施、报告机制等内容。
开展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演练
•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前开展专项演练
•演练后进行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应急预案
建立报告机制:
•明确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和时限(一般事件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立即报告)
•建立与公安机关、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
•指定专人负责对外联络和信息报送
文档准备:
•联网备案证明材料
•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
•等保定级备案证书和等级测评报告
•日志留存记录样本
•漏洞扫描报告和整改记录
•PIA报告(如涉及)
•合规审计报告
•应急演练记录和总结报告
人员准备:
•明确配合检查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合规情况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检查的能力
场所准备:
•确保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可接受检查
•准备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设备访问权限
•建立临时接待区域,便于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新规不仅扩大了监管范围,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统一框架,更通过建立协同机制、优化检查方式、规范执法程序,体现了“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
对于企业而言,面对新规确立的“线上巡查+远程检测+现场检查”多元化监管模式,企业必须实现从“定期合规”向“动态合规”的根本性转变。传统合规往往依赖年度等保测评、周期性审计等节点式动作,存在明显的“合规空窗期”。而新规下的线上巡查和远程检测具有随时性、无感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建立7×24小时持续监控机制,通过自动化合规检测平台实时发现并修复漏洞,将合规工作融入日常运维流程。企业应部署安全运营中心(SOC),实现日志实时分析、威胁自动响应、合规状态可视化,确保任何时候都能经得起公安机关的突击检查。动态合规不是增加负担,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合规成本前置,变“被动迎检”为“主动防御”,真正实现安全与业务的深度融合。